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南府发〔2008〕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整合现行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有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兴宁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现将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全文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网站、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2023年10月21日。
意见反馈方式:邮箱:xnqwsj@163.com
附件:兴宁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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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和《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南府发〔2008〕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条奖励扶助办法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资格确认、政策落实、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根据兴宁区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城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由兴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纳入城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区卫生健康局主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并会同城区医保、人社、财政、审计、残联、税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凡户籍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且所有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并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女儿并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四)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
(五)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各只生育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八)依法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第七条 城镇低保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界定,按城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救助与扶助条件及标准
第一节 奖 励
第八条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发放标准(120元)及途径支付。
第九条 2016年1月15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户从落实结扎措施当年起且不再生育的,每年每户发放补助金500元,至夫妻双方年满55周岁止。
第十条农村和当年享受城镇低保的独生子女户与2016年1月15日前农村双女结扎户的子女,升初中和考上高中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和800元。
第二节 救 助
第十一条2023年1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家庭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伤、病残经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的,每年每户发放补助金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第十二条 当年享受城镇低保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的,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户一次性发放补助金2000元。
第十三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需年满49周岁),若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审核通过后,自申请当月起,给予每人每月4OO元扶助金(其中养老护理补贴100元,生活照护补贴2OO元,医疗补贴100元),直至亡故为止。
第十四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需年满49周岁),若独生子女因伤、病残经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的,审核通过后,自申请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补助金400元(其中养老护理补贴100元,生活照护补贴2OO元,医疗补贴1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 扶 助
第十五条 农村生育一个女孩,于2023年1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当年享受城镇低保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每户发放补助金5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第十六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年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城区政府财政支出。
第十七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区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0元补贴,并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缴费补贴。
第四章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与注销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在经审核通过的《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七日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在经审核通过的《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名单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公示七日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城区卫生健康局审批确认;
(四)城区卫生健康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
(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资格核验,对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及时上报城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并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一)资格核验。经确认为奖扶对象后,村(居)委会应组织工作人员每年与奖扶对象至少见面一次,因故未能见面的要以其他有效的方式了解情况,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验其是否继续符合扶助条件,并对继续享受扶助金的对象统计造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城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二)资格注销。对奖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奖扶资格: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或再婚后不符合扶助条件的;
3、户口迁出本城区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或手术并发症人员已经康复的;
5、原户口性质发生改变的;
6、受到刑法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
7、考取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第十条、十二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所规定的奖励扶助。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由村(居)委会核实后统计造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城区卫生健康局核准注销。
(三)资格注销后扶助金处理。对被注销扶助资格的,应从出现被注销情形的下个月起停止扶助金发放;已领取的奖扶金需退回的,应当全额退还发放单位,并上缴同级国库。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救助、扶助项目所需资金,由城区政府财政支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各相关部门要将开展兴宁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本部门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救助项目资金的预算、发放。
(二)城区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负责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扶助项目资金的预算、发放。
第二十二条 奖扶金按类型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一年审核一次,一年发放一次,奖扶对象的申请时间和确认程序与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各奖扶类型的申请时间和确认程序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城区财政部门按程序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机构,统一发放奖扶资金。奖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相关部门根据已确认的奖扶名单,建立奖扶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并按照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奖扶政策的奖扶资金发放要求,鼓励实行财政补贴“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 每年10月10日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及统计报表报城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有关数据将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各相关部门支付下一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扶金预算资金的测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各相关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计划生育奖扶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并履行相应职责。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奖励扶助申报对象的资格核实、审查工作;
- 城区医保、民政、住建、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及时与城区卫生健康局互通计划生育家庭情况,实行信息共享,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真实可靠,避免出现重复错漏;
- 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城区卫健、民政、住建、人社、残联等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奖扶政策;卫健部门负责奖扶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奖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落实相关奖扶政策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扶助范围和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九条 对骗取、冒领专项资金的,由城区卫健、财政部门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附 则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育包含合法收养,所称的独生子女户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救助与扶助资金具体发放的有关规定,由城区财政、卫健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三条 城区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或重复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涉及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由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南兴府发〔2013〕43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兴宁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修改意见反馈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