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在县域内定点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患者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交通事故等不符合医保报销的情形除外)。
2.兴宁区定点医院设立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青秀区七星路89号),兴宁区脱贫人口(含2014、2015年退出户)、监测对象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含农村和城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行前往或经基层转诊到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患者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交通事故等不符合医保报销的情形除外)。